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体系,落实属地责任,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七条 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由其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大型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垃圾。
第八条 商业街、农贸市场等商业场所需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第九条 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点必须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并安排专人定时清理。
第四章 居民区管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内公共部位的清洁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自家门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居民楼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进行定期清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事件,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营造一个更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