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法条】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时会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决定。这种裁定并非对案件实体的最终处理,而是基于程序上的问题或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不予受理。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六种主要情形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进行归纳。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决定。常见的六种情形包括:
1.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或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 被告不明确:即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身份或信息,导致诉讼无法继续。
3. 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如涉及行政争议但未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或属于仲裁范围但未先提交仲裁。
4. 重复起诉:即原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且前诉已作出生效裁判。
5. 起诉超过法定时效: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
6. 缺乏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起诉状内容不完整,无法判断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
这些情形均属于程序性问题,法院在审查后可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
二、表格展示
序号 | 情形描述 | 法律依据 |
1 |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2 | 被告不明确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3 | 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民法典》相关条款 |
4 | 重复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
5 | 起诉超过法定时效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民法典》第188条 |
6 | 缺乏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三、结语
以上六种情形是法院在实践中常用于裁定驳回起诉的主要依据。对于当事人而言,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更好地准备诉讼材料,避免因程序问题被驳回。同时,也提醒诉讼参与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充分核实自身是否具备起诉条件,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