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您好!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在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深感愧疚。因此,被告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态度端正,悔罪表现明显。同时,被告人已通过家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节均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
再者,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家庭背景较为单纯,此次犯罪属于一时糊涂所致。基于此,我们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上述因素,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被告人一定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