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事项不得确定为工作秘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或部门在对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时,容易将某些不应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错误地归类为工作秘密。这不仅影响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也可能导致信息管理混乱,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等文件精神,以下几类事项不得确定为工作秘密,应依法公开或按国家秘密处理。
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如果信息本身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不能简单归类为工作秘密。
2.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应作为工作秘密处理。
3. 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如政策调整、财政预算、公共项目进展等,应依法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已公开或可公开的信息:凡已通过正式渠道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再列为工作秘密。
5. 非内部管理事项的信息:如与外部单位合作的通用流程、标准操作规范等,不属于内部管理事项,不应作为工作秘密。
6.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得以“工作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7. 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无关的信息:若信息内容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无直接关联,不应随意提升密级。
二、表格展示
| 序号 | 不得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类型 | 具体说明 |
| 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应按国家秘密管理,不得降格为工作秘密 |
| 2 |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 如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应依法保护 |
| 3 | 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 | 如财政预算、政策调整、项目进展等需公开 |
| 4 | 已公开或可公开的信息 | 已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的内容,不得再设密 |
| 5 | 非内部管理事项的信息 | 如通用流程、标准操作规范等,非内部机密 |
| 6 |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 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的内容 |
| 7 | 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无关的信息 | 若无重大关联,不应随意提高密级 |
三、结语
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公开信息”,避免因误判而造成信息管理上的混乱。对于不符合工作秘密认定标准的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信息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